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2-04-08 点击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持续提高和改进教学质量,加快推进学校教育教学现代化,特成立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组织机构,是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科学、民主、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聘任

第四条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督导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和教学督导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教学督导室,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学督导室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委员聘任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热心督导工作,具有较高威望。

(二)熟悉国家教育教学规律和政策,具有先进的教育教

学理念,熟悉学校教学工作。

(三)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效果优良,具有较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理论水平,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能力。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五)在教育教学方面获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聘任。

第七条根据聘任条件,由教学督导室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初审,最终督导专家委员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校长聘任,颁发聘书。

第八条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委员执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可以续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并向教学督导专家发放“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教学督导专家”证章,教学督导专家需持证上岗。

第十条 在聘期内,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委员,学校可予以解聘。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要求,在其办公室的组织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学习贯彻国家、省和学校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文件,研究国内外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形势,为学校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

(二)了解、监督、指导教学管理、教学运行状态与质量,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定、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院(部)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听课和相关教学环节的观摩活动,督导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指导任课教师改进教学,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教师、教研所(室)或院(部)沟通反馈。

(四)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学校开展的教学专项检查、相关评估及评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给予指导或建议,并及时向学校汇报。

(五)参加学校教学工作相关会议;不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及教学管理人员座谈会,收集和掌握对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质量、专业课程建设、学生学习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一)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学校安排制定年度、学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督导工作;组织相关交流、学习和培训。

(二)实行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学年初召开工作部署会,确定工作重点和任务安排;学年末召开工作总结会,并审议通过年度督导工作报告。

(三)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应客观公正,提出的督导建议应中肯、确切,体现严肃性、公平性、合理性原则。

第十三条根据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在聘期内工作的完成情况,在“美丽资环”教职工贡献度积分考核中每年给予5分奖励。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工作要时刻关注教师是否坚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是否体现新的教育理念,是否将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融入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委员每次听课要认真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督导专家用)》,课后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交流,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提升教学效果。

第十六条各教学单位应支持配合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工作,听取有关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文件兰资环院〔2020〕129号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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